关于高等认识教育治理体系问题的几点
杨宗科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14-4-28  作者:杨宗科

 

一、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突出问题是政府管理权力太大而没有责任约束,管理方式行政化,大学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

  1、政府与公办高等学校关系问题。政府对于大学具有太大太多的管理权。大学的设立、更名、合并由政府批准,教育资源被浪费却没有责任;大学的校级领导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免按照行政级别管理;大学的博士硕士学科点、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由政府批准而就业问题却不管;大学的科研项目评审和财政拨款全在政府。政府直接管理大学的教育教学活动。政府把公办大学视为下属部门。

  2、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没有落实。高等教育法第30条至38条规定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大多是经过行政审批或者许可,很难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去自主办学。比如专业设置与招生比例问题,学校自主权受到限制。

  二、高等学校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1、党的领导和高校法人自治问题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多数学校党政关系处理的不好,党委管干部,但是不管教学科研,党政权力范围不清,决策效率低下,责任不明确。

  2、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问题

  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重大问题是行政化色彩强烈。学术权力基本上无法和党政权力相抗衡。学院的学术自治基本没有落实。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往往成为管理的中心。

  3、高等学校治理结构问题

  目前,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未来要强化教授治学、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形成学术权力为主导、党政权力为基础、民主权力为监督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4、其他

  校人事制度。仍然体现了突出的行政化色彩。学校的人事编制权力在政府,严重缺编。现在实行岗位设置和聘任,而岗位设置比例和高级岗位数量由政府决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力大多数学校没有。

  三、《高等教育法》修订问题

   《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1998年的9.8%提高到2013年的30%。高等教育已经由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并且走向普及化教育阶段。高等教育的性质基本上从“选拔性教育”走向“有教无类”。高等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问题、价值标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修改高等教育法有必须突破的根本问题是去行政化,还高等教育以学术为本位,把高等教育作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基本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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