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物知识产权保护 着力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来源:西京学院  日期:2017-5-2  作者:

 

 

  主题词:文物知识产权  旅游文化产业

  提案人:任  芳

 

  一、案由

  我国是文明古国,蕴含着非常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博物馆多且馆藏丰富,是人类弥足珍贵的财富。作为炎黄子孙,我们有责任保护好丰富的文物资源与博物馆馆藏文物,让这些文化遗产得到珍惜,发挥应有的文化价值。

  当前令人关注的是,监管文物复制品、衍生品、文化创意品开发销售缺乏监管,知识文物馆藏产权保护明显滞后。珍贵的文物资源被随意仿制,粗糙加工,低廉销售,这种现象在各地随处可见。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珍贵的文物价值被忽视,本应被珍藏的文物因高仿制品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旅游胜地随处可见都是无地域差异、附加值低,粗糙加工的旅游产品。这不仅是对文物资源的极大损害,也使我国的旅游产业难以提升品牌、创造更高价值。这种现象应当引起关注,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案据

  文物是历史遗存的宝贵资源,是历史与社会发展的见证,是兼有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随着“互联网+”的浪潮异军突起,对文物资源及博物馆文化复制品、衍生品和文化创意品的开发、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严峻挑战。欧洲开始对博物馆、出版商以及艺术相关企业同艺术家及相关物业合作对艺术品的再版权利的管理进行规范,博物馆附属商店所出售的艺术复制品也将面临侵权的评估。市场上使用高科技手段对文物进行仿制行为及其“高仿”品也不断显现,如何正确界定合理模仿与侵权也是著作立法和司法面临的一个监管的问题。

  我国“文物法”有明确规定,复制、仿制文物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旅游业的发展,这项规定因为地方经济利益的原因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即使地方有一些法规约束,又因为文创产品的界定问题,使执法变成难题。博物馆只能观望市场大量粗劣仿制品而受到影响,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与追究权,国有博物馆因此损失了巨大的文创收入,民营博物馆更难以靠馆养馆,这无疑是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产生阻碍。

  三、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还不尽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虽提出了相应要求,但对博物馆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依然不够全面和完善。《博物馆管理办法》也很少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博物馆文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剧,需尽快完善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规范文物及其复制品、衍生品和文化创意品的管理经营权。界定博物馆文化复制品、衍生品和文化创意品的性质与定义,具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元素的文化意义和纪念意义的创意产品,博物馆文化复制品、衍生品和文化创意品的开发、制造版权应由藏馆拥有,其他无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开发、制造、出售相关文物及文化产品。有效激励博物馆加大博物馆馆藏文物文化元素的提升与博物馆文化主题的深度挖掘,提高藏馆的适度开发能力,精致制造,让文物及文化产品有其应有的附加值,成为可珍藏的珍品。

出台并完善文物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文物管理单位关于文物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损害文物历史价值的经营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理。

  (三)增强博物馆对馆藏的监管职责,让维权可以延伸。《商标法》第10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依此规定可以驳回不适合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标申请。博物馆要及时对文物进行商标注册,必要时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像兵马俑这样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物形象,还应申请国际注册,从而给予文物商标权充分的法律保护。加快博物馆复制品、衍生品和文化创意品的研发,开发出充分体现博物馆资源蕴含的文化要素,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品种、多层次的博物馆文化复制品、衍生品、文化创意品。博物馆不仅要管好馆内文创产品的保护,也要及时监管其它的侵权行为,让侵权的行为初步得到遏制,让文物的仿制品价值因其稀缺性而产生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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